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_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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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_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_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释义


根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带好和三包凭证,要求退货、两倍价款赔偿,也可以找消保委

服装三无产品怎么赔偿

三无产品赔偿标准是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增加的价格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商品价格的三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

一、三无产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三无产品赔偿标准是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所受到的损失,《消费者权益保》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由于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另外,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二、销售三无产品的处罚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在当代的销售三无产品肯定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理的,如果在超市内部买到三无产品可以要求索赔,并且根据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当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商品价格三倍来要求赔偿。

冒牌产品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一)、冒产品不是法律术语,冒产品在法律上包括“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以及商标侵权产品等。

(二)、对于销售《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等,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按照《商标法》、《中华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销售冒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

法律依据:《中华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冒,以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五十三条 伪造冒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法律主观:

产品质量法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情节,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维护违法行为人在法律中的合法权利,做到公正处罚。一、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产品质量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二、产品的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处罚额度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1、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凡属下列产品,都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明令淘汰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2、如果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是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则应对销售者给予与生产者相同的处罚。但是,如果销售者确实不知道其销售的某产品为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则不应当给予其同生产者相同的处罚,而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3、但销售者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应当承担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举证;并且所提供的证据应具有充分性的特征。另外,销售者还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处罚额度规定,即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中华 消费者权益保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 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民事 :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 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营业执照 :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法律客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中华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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