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股票证券交易所 深圳股票证券交易所是A股吗

股票交易所有哪些?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在我国有四个股票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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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深圳— 7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位于深圳罗湖区,大厦斜对面。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于19年7月3日正式营业,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直接监督管理。深交所致力于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建设,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本所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许可的其他职能。04年 9月6日,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作指引》。

证券交易所

最早的证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家证券交易所——股票经纪协会于18年成立,14年易名为证券交易所。主要业务是拥有及经营的股票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以及其有关的结算所。为夏佳理,行政总裁为周文耀。

交易所是经营股市的机构,在未得财政司司长同意下,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持有港交所超过5%的股份。2006年9月11日,港交所成为恒生指数成份股。

主要业务是拥有及经营的股票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以及其有关的结算所。为夏佳理,行政总裁为周文耀。交易所是经营股市的机构,在未得财政司司长同意下,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持有港交所超过5%的股份。2006年9月11日,港交所成为恒生指数成份股。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在1961年10月23日成立,于1962年2月9日开始运作。交易所位于台北市信义区信义路5段7号3楼(台北101办公大楼3楼)。

深交所有哪些券商股?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

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山西证券,国海证券,东北证券,国元证券,宏源证券,西部证券,广发证券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券商股是证券公司上市后在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也就是证券公司自己的股票。比如宏源证券。

券商概念股是指该上市公司拥有券商的股权,因此可以分享券商的收益。例如吉林敖东和辽宁成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流通股不足会退市吗

(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你是说万科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流通股不足10%会强制退市.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流通股不足10%会退市。但一般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千辛万苦在A股上市了,然后又主动退市,没理由。

也会的,一般情况不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英文名:Shenzhen Stock Exchange,是作为证券集中的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而组织和监管证券交易的地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的相关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为证券交易提供便利的场所和设施;制定相关sz股票的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的申请、已经安排证券股票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许可的其他职能。

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

(三) 公司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和本

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

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

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 4 —

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

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 5 —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 6 —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3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 8 —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

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 9 —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10 —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 11 —

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书,包括被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 12 —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13 —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保荐人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

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

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证券业协会《证券

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

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

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 14 —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

代表人已经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保荐人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

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情况;

(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动态

章 总 则

日前深交所发布《关于推行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的通知》,将在(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我国证券市场上首次实行早间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深交所继2007年8月率先推出午间信息披露制度之后,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推进监管转型工作部署,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持续提高服务水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及

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股票代码后缀sz是什么意思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股票代码后面带SZ,SZ的意思是这只股票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这里的深圳交易所上市包括深圳主板与创业板。比如平安银行的股票代码为000001.SZ,即平安银行为深交所上市股票。

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三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证券交易所运营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1月15日筹建,1990年12月1日开始集中交易。

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其主要指数为深证指数。

深交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竞价时间。

周六、周日和深交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大宗交易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9:15至11:30及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

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组织、和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成员。2016年11月市值列世界第八位。

你好,深圳证券交易所:字母代码: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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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就是说这只股票是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SH就是上证证券交易所

HK就是港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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