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设备运行维护制度 饮用水设施
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住房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饮用水设备运行维护制度 饮用水设施
饮用水设备运行维护制度 饮用水设施
一、经营者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二)制水设备以及所使用的滤膜滤芯的卫生许可批件;
(三)制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滤膜滤芯更换等记录;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
(五)制水设备、供水管材管件、滤膜滤芯、消毒产品等进货索证资料;
(六)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记录;
(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二、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上公示下列内容:
(一)制水设备的备案证明、卫生;
(二)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
(三)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记录。
三、下列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一)痢疾;
(二)伤寒;
(三)活动性肺结核;
(四)甲型、戊型性肝炎;
(五)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
(六)其他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管道直饮水系统的运行管理模式
1) 直饮水系统应设有设备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岗位作人员应具备健康证明,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 2) 运行管理人员应树立水质的观念,并熟悉直饮水系统的水处理工艺和所有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运行要求。 3) 化验人员应了解直饮水系统的水处理工艺,熟悉水质指标要求。
矿泉水处理设备基本维护要求有哪些?
随着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人们对饮用水安全与健康要求越来越高,水中含有人们每天必须的矿物质微量元素。矿泉水处理设备采用高端技术,优质的耗材,为人们安全用水提供技术支持。为了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需要注意哪些矿泉水处理设备基本维护要求?
矿泉水处理设备
1、 提前准备一个塑料洁净容器和2根软管。用1根软管连接增压泵进水口,用另一根软管连接主机排水口,
2、 容器内放入一定量干净的水,在倒入1份反渗透膜清洗剂,并将其充分搅拌。
3、 将反渗透装置开关调制到手动位置。
4、 增压泵开关调制手动位置,主机自动启动对一级膜进行清洗,清洗一小时后关闭电源。
5、 停机之后,按正常工作状态恢复管路。
6、 反渗透膜系统需清洗30分钟。
7、 余氯含量超标会使反渗透膜分解,使用寿命缩短,为了避免膜元件受损,每星期必须检测一次余氯含量。
8、 当余氯含量超过0.1PPm时,应及时更换活性炭滤料。
9、 精密过滤器中滤芯需定期更换。
为了确保矿泉水处理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建议用户按照正确方式维护,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出水水质符合饮用标准,为人们饮水健康提供保障。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条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根据《中华城市供水条例》、《中华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起到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表”是指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第四条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五条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行应当符合标准,没有标准的,执行供水行业标准,和供水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实施。第八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第九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拟建项目市政供水承载力报告的编制,依法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第十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三条新建住宅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红线边缘供水管线的建设费以及破路毁绿手续和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将电源引至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定地点,单独安装电表计量。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根据建设合同约定支付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依法制定。第十五条新建住宅需经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用户,按规定收取二次加压费用。二次加压费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供水企业实行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水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七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供水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许可手续。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作规程,保障供水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
1.熟悉所管理的设备
2.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
3.建立完善的监测巡回检查制度
4.对设备运行方案的佳调度
5.保持设备良好的润滑状态
6.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从这六个方面制定规章制度
版权声明:图片、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