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水产养殖用地 东营水产养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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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办理工商登记畜牧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
2、扩展资料: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
3、又称农用地。
4、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5、1985年,世界农业用地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不包括南极洲)的64.7%;随着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这一比例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变小。
6、农业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标准为:要求达到环境、、经济、生态等方面效益的统一,以保持良性循环,永续利用。
7、一、用地规模各省(区、市)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准。
8、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9、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10、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1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12、二、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13、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15、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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