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上墙(危险废物管理实施方案)

危废仓库建设标准

1、危废仓库要、密闭,上锁防盗,仓库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危废仓库管理制要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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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上墙(危险废物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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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库地面要防渗,顶部防水、防晒;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门口要设置围堰;

3、存放危废为液体的仓库内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例如托盘、导流沟、收集池),存放危废为具有挥发性气体的仓库内必须有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4、仓库门上要张贴包含所有危废的标识、标牌,仓库内对应墙上有标志标识,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包装桶、袋上有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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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废和一般固废不能混存,不同危废分开存放并设置隔断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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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仓库现场要有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法律依据

《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危险废物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等。

法律依据:《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制度

危废暂存间管理制度1、危废暂存间必须派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入内。2、危废暂存间必须上锁管理。3、危废暂存间门口必须按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志。4、危险废物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容器分别贮存,并在各容器上分别贴好标识,注明危险废物名称。严禁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5、危废暂存间管理人员须建好台账,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明确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和接收单位名称。

法律依据:

《危废暂存间管理制度》条危废暂存间必须派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

危险固废管理制度

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4、危废暂存区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保局备案。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危废存放管理制度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出口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仓库内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必须明确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贮存的日常管理由管理部负责。保管各库房的钥匙,建立贮存档案,记录各种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入、出库数量,每月做好汇总,监督并协助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装车运输。

法律依据:

《中华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危险废物八项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管理以书面形式制定,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管理由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小组,按照《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上年度的利用情况及管理期限内的利用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以书面形式制定。

2、危险废物管理制定的原则和要求

(1)、根据和地方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制定。

(2)、体现危险废物严格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体现对危险废物利用、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原则,体现减少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3)、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制定和备案指南》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3、危险废物管理的备案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管理书应当至少保存19年。

法律依据:

《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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