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不允许网上交易 电子烟不能在网上

电子烟不能网售

1、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同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子烟监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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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子烟产品的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测、劝阻和制止,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据介绍,很多电子烟企业以年轻人作为互联网营销的重点,用“帮助戒烟”“健康无害”等违背客观事实的宣传误导消费者。但事实上,多数电子烟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很强,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电子烟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吸引力,随意添加各类添加剂以改变电子烟口味和烟油颜色,市场乱象丛生,产品质量参不齐。

3、截至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大量全面禁止或严格限制电子烟销售。有明确立法或正式宣布禁止销售电子烟的或地区已超过40个,如巴西、新加坡、印度等。此外,包括世界电子烟消费国美国,以及欧盟在内的60余个和地区将电子烟视同烟草制品进行严格管制。

电子烟到底是什么呢。

1公开资料显示,电子烟主要由烟油(含、香精、溶剂等)、加热系统、电源和过滤嘴四部分组成,通过加热雾化产生具有特定气味的气溶胶供烟民使用。

2、从广义来说,电子烟是指电子递送系统,包括电子烟、水烟筒、水烟笔等多种形式。

3、从狭义来说,电子烟单指外形与卷烟相似的便携式电子烟。电子烟往往外形设计精美,且由于没有燃烧烟丝的过程,商家常以“去焦油,身体无负担”“无”“无重金属”“替代真烟”等营销口号吸引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群体购买。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条 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烟油泄漏、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按照《中华未成年人保》的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第二条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买并电子烟,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通告的宣传贯彻和执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电子烟产品的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测、劝阻和制止,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相关部门

朋友圈能卖电子烟吗

朋友圈不能卖电子烟。根据2019年10月30日,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从以上《通知》可知态度明确,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电子烟。

网售电子烟违法吗

网售电子烟违法。

2019年11月,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日对外发布通告要求,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烟,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电子烟广告。

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子烟监管的力度。通告明确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网络平台货多:

据调查,国内电子烟市场以网络销售为主,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直播平台以及电子烟企业的对外销售网站等是电子烟销售的主要渠道。此外,电子烟零售实体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销售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屡见不鲜。

以上内容参考

网售电子烟违法吗

网售电子烟是违法,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分析】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的行为。主要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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