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家庭农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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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作规程造成的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由公司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人的划分:单位行政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人,分管生产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贯彻执行劳动保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要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性职工亡和重伤,交通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或亡(含交通),对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人的。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者的,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

第五十条 对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触及刑律者依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可划分为工伤、设备(建筑)损毁、交通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造成职工负伤或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不含交通),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大: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

3.重大: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

4.特大: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

第五十六条 发生的单位必须按照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1.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调查,分析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在15天内,重伤以上或大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调查报告书》。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有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通报和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

1.机辆驾驶员发生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参加处理。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或亡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

5.凡因私事经主管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的分析和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中,对、、者,应追究其行政,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按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你好

1、为使家庭农场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更好的组织实施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特制定本制度。

2、本农场及全体家庭成员遵守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由农场管理者制定本农场种植,按种植正常安排开展播种,维护和收获工作。

3、农场管理者必须参加所布置的各项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间时做好协调。

4、农场劳动时一间一般实行8小时工作日,开停工时间根据需要零时安排,遇灌水等特殊情况除外。

5、从所有职工均有有义务为农场提供临时的义务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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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一系列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条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将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的。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与监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全范围、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新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更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作性,并应通过正式文件印发执行,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有限空间作业单位要结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而实际上,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作规程不具体,不能对作业人员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作业人员还是按照自己的经验进行生产作业。为改变这一状况,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每个生产经营岗位,制定安全作规程,安全作规程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要求、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周边环境要求、作步骤、异常情况处理和注意事项等。通过制定岗位安全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一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摘要】

怎样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提问】

安全生产制度

一、村主任是本村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全面本村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全面。

二、认真贯彻执行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村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分解安全生产考核目标,防止各类安全的发生。

四、负责检查并督促本村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特大隐患。

五、本村辖区内发生重、特大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有效防范安全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安全生产小组全体成员及村(居) 两委成员必须参加。根据需要, 本村可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或会议精神, 回顾总结当前本村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提出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分析工伤案例等。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时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重要事必须形成纪要或决议并上报。

安全生产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工作安排, 由村安全生产小组抓落实, 安全具体督办、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原则, 防止图形式, 走过场。

本村安全生产组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对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并要有检查记录。

规定的节日放前, 要组织进行安全大检查, 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存在隐患未整改的单位或部位、特种设备要加强监督, 落实防范措施。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 要及时敦促单位排除隐患; 一时不能整改的, 要协助单位制定整改, 落实, 明确整改时限; 需要协调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敦促有关单位进行排除; 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敦促单位立即暂行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向镇安委会报告。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 有关单位和人要按 整改要求抓紧整改; 凡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导致发生造成损失的, 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的发生,把一般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安全的管理和掌握,特制定本规定:

1、发生安全生产后,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防止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和安监部门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2、村接到辖区有关企业亡、重伤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镇、乡安委办,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3、村安全生产工作小组要按规定,统计好辖区内职工伤亡的统计工作,并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台账的登记。工伤亡在1小时内,重大在2小时内迅速上报镇、镇安委办。轻伤要求在2天内报出。

4、发生后,村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做好处理中的有关协调工作。调查与处理程序按《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5、调查处理结束后,村要协同镇安委办对发生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落实。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一、村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素质。

二、本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及安全员要按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自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要经常性地敦促本辖区内的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 自觉参加厂部及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案例等。

四、村安全生产组应运用各种形式, 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利用村有线广播、宣传栏等进行宣传教育, 特别是“安全生产月活动” “安康杯” 。

重大隐患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预防为主”为方针,村必须加强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和生产中能造成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二、企业一旦发现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必要时应报请上级有关机构对隐患和危险源进行评估或分级。

三、对隐患和危险源,村要成立隐患整改小组或危险源整改管理小组,由本村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排查隐患和危险源,掌握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到人,并组织实施;

3、要求企业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4、随时掌握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对被确定为隐患和危险源的地点、部位和设备,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于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企业接到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重大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时,应立即停产停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六、对及时发现隐患和危险源,能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发生的单位,报请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或发现隐患、危险源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罚款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总则 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作规程而造成的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人的划分:单位行政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人,分管生产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人。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贯彻执行劳动保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执行。 7。参加伤亡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要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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