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供热管理条例 供暖欠费两年以上无效
内蒙古最新供热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内蒙古供热管理条例 供暖欠费两年以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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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供热管理条例 供暖欠费两年以上无效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三号
2022年9月28日
(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章 总 则
包头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
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和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热源单位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供热单位应当逐步建设供热远程智能监测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热源单位的供热信息系统、供热单位的供热远程智能监测调控技术平台应当与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第五条市供热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惩戒、与相关部门沟通等机制,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地应用供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第七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请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报请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设施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第十一条市和旗县区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和旗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
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确定。第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更新的,并承担相关费用。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方承担。第十三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开始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抢修结束后三日内恢复原状。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热用户确需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他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
(二)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三)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装设路灯杆;
(四)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种植树木、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五)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七)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库伦旗大热谁管
经库伦旗研究决定授权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承办单位、库伦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库伦旗正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为承接主体,拟收购库伦旗城区的5家集中供热企业,分别为: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库伦旗金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库伦旗福泰热力有限公司和库伦旗耕发热力有限公司。集中供热总面积256万平方米,包括:居民区163万平方米、机关企事业单位93万平方米,供热管网总长度184公
库伦旗办公室关于旗工作分工部分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2 信息来源:库伦旗办公室 阅读量:
各苏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旗直及驻库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决定对旗工作分工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分工如下:
张胜利旗委常委、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负责旗常务工作和发改、工业、招商、统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环保、个体私营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旗办公室、、工信局、招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局、交司。
联系:旗人大、政协、人武部,工商联、总工会、库伦调查队、供电公司、石油公司、驻旗各保险机构。
王勇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负责农村经济、科技、供销等工作。
分管:旗农牧和科技局、水务局、扶贫办、供销社、水司等方面的工作。
联系:旗、森警中队、科协、老科协。
邵凤林副旗长在市密云区挂职期间分管和联系的工作由王勇副旗长代管。
赵喆贤副旗长提名人选:协助旗长工作,负责财政、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生育、文化、旅游、金融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旗财政局、教体局、卫健委、文旅局、局、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旗税务局、团旗委、妇联、、妇儿工委、文联、关工委、老体协、新华书店、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农发行、邮储银行、蒙商银行、内蒙古银行。
旗班子其他成员分工不变。
此通知
今年我旗城镇采暖期为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用热户采暖期内,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室内温度未达到18℃,用热户可拨打供热公司投诉电话投诉,供热公司对用热户反映的问题未解决或用热户对供热公司处理结果不满意,用热户可拨打旗供热服务质量投诉电话进行反映,旗供热管理办公室会对用热户反映的问题跟踪督办,并于24小时内,安排供热办、供热公司的测温人员在规定时间段进行入户测温,按照《通辽市供热管理制度》规定,测温分2个时段,分别为6:00—9:00、17:00—22:00,确保用热户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现将旗供热管理办公室及各供热公司投诉受理电话公告如下:
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0475-40065
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15750540177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公司:15149990641
库伦旗福泰热力有限公司:0475-41555
库伦旗大热谁管:针对居民反映的农业局家属楼大热管道老化问题,库伦社区服务中心委积极协调小区物业公司,全面排查小区内破损老化管道,并进行维修,及时恢复了正常供热。
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 公司位于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中心交通便利。
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未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不断吸取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营和管理理念,努力实现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自我超越!
过去的一年,是精彩的一年,也是收获的一年。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向曾经支持和关心我们的广大客户表示诚挚的谢意!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
为方便于群众来电、来访冬季取暖相关问题,畅通便民通道,方便广大群众在供暖方面享受便捷服务,旗住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将以下联系电话告知大家,方便集中供热咨询、投诉、检修、测温等。旗内4家供热公司范围内的热用户有任何问题可随时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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