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正规养殖场建设 2021年养殖场建设规定
养殖场与居民住宅的距离规定是多少
规划的养殖小区离村距离原则上不得低于32、注意养殖场的结构设计00米,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养殖场与居民住宅的距离应当在500米以上。但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等主要交通养殖场建设要求干线也要符合此规定。
规范正规养殖场建设 2021年养殖场建设规定
规范正规养殖场建设 2021年养殖场建设规定
规范正规养殖场建设 2021年养殖场建设规定
环保对养殖厂的规定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一)有与其饲养(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小区、养殖场建设的通知>(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注意养殖场的周边环境
对于养殖场来说,注意周边环境,选好养殖场地址是关键的步,养殖场要远离喧闹的地方,按照科学标准,养殖场应远离村庄、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饮用水源地、屠宰加工场、公路、畜禽交易市场,距离在500 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 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m以上;两个养殖场之间不得少于500 m;距离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3000 m以上。
合理设计养殖场的光照时间,对于养殖场的灯光铺设要尽量简单,养殖场的灯管颜色要满足所饲养禽类的喜好。养殖场的规模要适当,太小显得拥挤,太大对于群居累的家禽来说反而不适应,养殖场中应该有动物饮水池、消毒池、草坪植被等。
3、对养殖场的设备安装
为了给养殖动物一个舒适安逸的环境,要有齐全的设备。养殖场中应该有消毒系统、灭火系统、灯照系统、还有给禽类治疗疾病的医务室,还应该有预备的空间,留给患有传染疾病需要隔离的畜类,除此之外还有物处理池,和污水处理。
农业用地建养殖是合法的吗
村内的空闲地严禁建养殖场,坚决杜绝养殖场和居民住宅混杂随着环保压力增大,人们逐渐认识到空气清洁度对畜禽的影响是很大的。颁发的农业行业标准 《NY/T388-1999畜禽场环境质量标 准》的规定,按照日平均值计算,禽舍内的氨气(NH3)含量,雏鸡为10mg/m3,成鸡为15 mg/m3;(H2S)含量,雏鸡为2mg/m3,成鸡为10mg/m3,二氧化碳(CO2)含量不分成鸡与雏鸡均为1500 mg/m3;猪舍内的氨气(NH3)含量25mg/m3;(H2S)含量为10mg/m3,二氧化碳(CO2)含量为 1500mg/m3;牛舍内的氨气(NH3)含量为 20mg/m3;硫 氢(H2S)含量为8 mg/m3;二氧化碳(CO2)含量为 1500mg/m3。此外,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中 、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GB/T17824-1999),猪舍空气中的氨气(NH3)、(H2S)、二氧化碳(CO2)含量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 。。养殖环境中的温度、湿度、气流、密度和空气清洁度,都要通过科学的养殖管理,严格把关。其中空气中的氨气含量还能通过饲料管理得到调整,张博士建议养殖过程中日粮中长期添加丝兰提取物(优兰宝),其特有的丝兰皂苷、丝兰多糖和丝兰多酚,长期协同作用下,能有效提高动物对饲料蛋白的消化吸收,从源头上降低肠道内氨气、有有害气体的产生,从而大大降低随粪便排出到养殖环境的有害气体,并且天然、安全,无配伍,促进畜禽养殖的生长和健康。法律分析:主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农用地界定: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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