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时效 见义勇为行为新的认定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

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时效 见义勇为行为新的认定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时效 见义勇为行为新的认定


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时效 见义勇为行为新的认定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民事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资源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

二、见义勇为受伤了可以问受益人要赔偿吗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辞海》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语出《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可见,见义勇为,自古以来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时值今日,它仍然是我们所提倡的道德规范。

近年来,一些热点凸显出“该不该扶”“该不该救”的道德困境,见义勇为者受伤后无人问津甚至反遭索赔的亦有发生。

民法典立足于国情,借鉴苏俄民法“因抢救财产而发生的债”理论,在民法通则、 侵权 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相关,确立了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定补偿,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大力弘扬和提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中华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时刻相互帮扶,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

三、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 自然人 。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是突出展现出我们共同体良好的道德倾向,以及风险共担和多远补偿的价值理念。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

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民法典》

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83、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为保护他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2、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

“重大过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须承担民事。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以保护、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我们可以得知,《民法典》见义勇为的新规定,包括见义勇为者有权请求赔偿,并且,除了造成重大过失之外,见义勇为者不应该承担民事。小编相信通过这一规定,赋予了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使得我们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见义勇为行为判断标准

见义勇为行为判断标准

见义勇为行为判断标准,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中,却往往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流血又流泪往往成为了见义勇为者的真实写照。那么,见义勇为行为判断标准是什么?

见义勇为行为判断标准1

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个方面。一种是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行为,另一种是各类抢险的行为。

1、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严格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只能够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的内容。见义勇为应该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人的合乎正义的行为。

2、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需要下列四项法律要件。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权利者抑或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集体、、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

(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特征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1)、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对于约定人来说,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功利性等特点。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基于约定或法律的基础上,这就是行为人的分内职责。因此,判断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以道德的标准加以衡量,主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出于自愿、自觉和非功利性。

(2)、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这一特征是见义勇为的本质表现,是“义”之所在。因为,见义勇为的道德标准是公而忘私,舍己救人。价值是尚义轻利。

(3)、见义勇为必须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必须要找到行为人为公共利益不顾个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当然,对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标准是可以有多种理解方式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旨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等行为,无论行为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视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行为判断标准2

严格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只能够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的内容。

例如2005 年《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不符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行为”。

2007 年《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中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人,事迹突出的行为”等。

综上见义勇为应该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人的合乎正义的行为。

新时代下见义勇为的概念

在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中剔除“不顾个人安危”,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顾个人安危”和“施他人援手”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我们希望的只是在避免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别人施以援手,这才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换句话说,,已经不再提倡盲目并超出个人能力的见义勇为,而更加提倡充满理性以及科学合理的见义智为。因为这样可以帮助别人,也能保全自己,而不是为了帮助别人就牺牲自己。

见义勇为行为判断标准3

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

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典》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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